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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基建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制度(试行)
2018-01-06 13:55   审核人:

后勤基建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制度

(试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导方向。为坚决抓好贯彻执行,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落地生根,根据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市委相关精神,结合我处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目 录

一、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二、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四、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五、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3.各党支部扎实抓好党员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4.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中心(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党总支批准,报学院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7.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根据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各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党总支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认真贯彻落实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5.全处党员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十要十不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党总支牵头、各支部组织实施。各中心(室)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按照学院宣传部要求,每学期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情、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1.后勤基建处党总支每年至少两次(两个学期)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学期向学院宣传部专题汇报。

2.党总支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处员工汇报工作时的重要内容。

3.所属支部及各中心(室)应及时向党总支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学院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书记和所属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报告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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