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党总支
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结合后勤基建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后勤基建处党总支及所属支部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后勤基建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党总支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变动、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内表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分工会相关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接待来信来访,听取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党务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适宜在学院范围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订目录。按照学院党委要求,制订后勤基建处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学院党委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学院党委批准,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后勤基建处网站将设立党务公开专栏。
(三)依申请公开。党员可按有关办法向党总支或所在支部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的或不能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收集反馈。综合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五)归档管理。综合办公室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主要指对党员申请公开的事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委员和各支部书记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下组负责全面指导全处的党务公开工作。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工作,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
(二)在党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8月